问题比较棘手,因为案例已经挑明,运维管理实际与行政管理的冲突是“经常”的,这意味着唐军要么违反客观实际,坐待事故发生;要么违反行政规章,甘领上级怪罪,难以两全。
这不应是工作的常态,必须有一方要做出改变。谁改?当然是规章!系统安全是首先要保证的;规章再牛,也应以保证安全、提高工效为基本出发点。当然,规章还有一个重要作用是责任划分,即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谁该承担什么责任、多少责任。由于各级领导对运维工作都承担着相应的领导责任,所以一旦问题发生需要决策时,大家就都觉得非得亲自来拍板才“安心”。大概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才产生了规章与运维工作实际的冲突。
然而这样真能得到“安心”吗?当然不是!层层解释和请示严重降低了决策效率,往往丧失了问题解决的先机,最终责任虽然“分明”,事故却未能避免,损失人为增加。怎么解决?我感觉,对于类似系统运维这类经常需要紧急决策,而且是技术性决策的工作的管理,应该以保证决策效率为第一前提,在制度规定上应尽可能减少决策的中间环节(尤其是技术外行的决策参与),大胆放权给直接责任者。
当然,这个肩负重要责任的直接责任者的甄选是很重要的,甄选过程要给各级领导充分参与意见的权利;而人选一旦决定,在他行使自己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就不必再事必躬亲了。
从唐军的角度来说,他需要就系统运维的工作特点充分与上级领导沟通,争取这种临时决断的权力。当然,权力给你了,只有在必要的时候,也就是工作实际使你来不及请示的时候行使,同时行使权力之后,还应该及时向领导反馈。(责任编辑: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