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应用的逐步深入,法院内各个层面上的用户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意识都有很大的提高,潜在的业务需求也将显现出来。这就需要应用系统在应用广度、深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完善,不仅要注重案件流程管理,更要注重案件实体管理;不仅要注重信息数据管理,更要注重信息数据应用;不仅要注重信息内部流转,更要注重信息外部共享,实现信息系统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强化法院信息系统的服务功能,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是扩展服务对象,加大系统服务范围。比如:如果以前的系统主要服务于案件管理,那新系统的建设就要为多种角色服务,包括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法院领导、法院的办公与后勤等部门人员,同时服务于政府机关等国家公务机关,甚至是社会公众。
二是扩展服务内容,提升系统服务能力。如果目前的系统主要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主,大部分信息主要是时间点的排列,那么新系统的建设要丰富每个时间点的内容,将各个阶段能为各个方面的人员提供的服务内容选取出来。比如,能够很方便地查询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录音、录像等非结构化内容要考虑如何采集、如何存储、如何提供给服务对象等。
三是扩展服务形式,提升系统服务效率。法院信息系统建设要着重强调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尽量减少手工录入的工作量,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为数据采集者和使用者提供具体、有效、有针对性的数据服务。此外,信息系统要尽量能够做到智能化和自动化,使后台所有系统全部实现智能向外推送信息。除报表外,信息系统还要能提供其他的数据分析功能,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
总之,信息系统对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应用是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但绝对不是全部,更重要的是把存储数据对审判工作、对社会的价值挖掘出来。 (责任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