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庭建设带来的另一个直接作用就是证据展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更多类型的证据逐渐被法律所承认,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展示带来了很大困难。
在现在的庭审活动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仅有实物类证据,也会有光盘类、声音类、图像类等涉电子类证据材料,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技术设备来提供支持。长期以来,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的一大痼疾。除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外,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经济补偿问题难以解决等原因也是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如果采用数字化技术,在庭审过程中实现证人的异地质证,就可以避免异地证人的路途奔波。
一个在北京主审的案子,证人却远在千里之外的成都。这时,书记员启动了远程视频的传讯功能,一个真实的视频图像被同步传输到了北京,根据证人提供的证词,法院很快做出了判决。
上面这个场景不是来自电视中的镜头,而是来自数字法庭真实的庭审过程。据了解,《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关于信息系统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要求明确提出,各级法院要在2009年底前实现案件的实体管理,实现上诉案件和复核案件的电子卷宗报送、异地质证、远程庭审观摩等。同时,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依托数字法庭的先进技术,更多的维护诉讼参与人权益的措施将会不断地出现。 (责任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