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资源的“增值利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为什么要和政府信息公开分开来讲呢?原因很简单,就是政府机构不能太大,人员不能太多,不能所有的事情都去做。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由政府对要公开的信息提供最基本的服务。如果把条例建成一个数据库,和其它的信息混合在一起,建立综合的数据库,政府就较难做到。但是,社会却有这种需求,就涉及到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
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开发主体是社会其他的成员,不是政府。第二,政府是被动进行的。企业认为这个信息还有用处,需要进一步的加工,进行某一个特定用途的服务。政府不是主动做的,政府的责任是做基础服务。第三,政府向外公布的行政法规、组织机构等的活动是不应该收费的。第四,通常进行某种增值开发,并非原封不动。
在进行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时候,需注意的两条最重要的政策:
首先,一定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一定要根据公开的原则,向申请者公平、公正地提供信息。
其次,要合理收费。收费要合理,不能漫天要价,但是必须要有收费。不收费,申请这个资源的企业就无偿的占有了国家的资源,这也不合适。
—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王安耕
(摘自第九届软件博览会电子政务论坛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