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保障民众知情权,将阳光引入到政府决策和活动过程中,不仅展现了政府更加自信的心态,而且也直接推动了公众参与的深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是温暖人心的力量,也是唤醒万物生长的向上的力量。对于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全方位监督,促进民主法制建设而言,通过政府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而引入的阳光的力量,无疑是一种自信的、生生不息的可持续力量。
因此,实现信息公开、全社会信息共享,受到了政府部门、各行各业的重视。
信息公开是常例
不过,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的主体有所不同。信息公开一般指的是政府部门,而信息共享则是面向全社会的。
在现代社会,公民的知情权比什么都重要。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离开了知情权,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就是一句空话。
近几年,各级政府部门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大刀阔斧地展开了公开信息的工作。
哪种食品最安全,哪个区县的食品最让人放心?北京市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指数”,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对首都市场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前瞻性的风险评估,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从此,北京市将有一个动态的数字反映全市各区县的食品安全状况。今后,市民就有望通过“食品安全指数”来获得最直观的印象,从而决定买什么菜、买什么地方的菜。
2006年,深圳市出台了一系列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规定三类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一是接受社会监督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领导简历、工作分工、重要讲话与活动、政务新闻、计划规划、法规公文、工作动态、人事任免、财政、热点工作、重点工作等;二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信息,其中包括面向个人的教育、住房、社会保障、户籍、医疗、卫生等信息,以及面向企业的公司设立、变更、年审、资质认证、安全生产等信息;三是各区、各部门的整合信息,其中包括领导信息、组织结构及分工、联系方式、工作动态、统计数据、法规公文等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促进我国民主和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信息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源。如果能将这些资源开放给社会,让社会充分利用,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果,会大大减少社会各界经济运作的风险与盲目性,会提高全社会经济运作的质量,将会为社会各界带来方便。
其次,信息公开能够促进政府与公众的合作。政府的行政管理费用是相当高的,如果公众能够积极地配合,这种行政管理费用就会大大降低。
第三,信息公开能够创造一个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环境,这将大大有利于政府的廉政,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第四,信息公开有利于创造公众参政议政的环境,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过去,我们的政府是一个以监管为主的政府。而今天,我们需要将之改造为“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政府,要创造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
将政府的信息充分地公开,这是对公众重要的尊重行为,这样才能建立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一个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才能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全社会的信息共享机制
然而,信息公开并不就等于信息共享。要让信息资源充分利用起来,信息公开只是走完了第一步,还需要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共享机制。
就拿信用来说,信用调查、评估、评级、商债追讨、信用保险、保理等信用业务市场,未来30年可发育到上千亿元的规模。然而,作为信用市场最基本的因子——信用信息,却得不到充分的共享。这样一方面造成了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得不到需要的资料,很难开展信用管理和相关服务。这就好比给市场主体戴上了一副镣铐,使得他们只能沉重地舞蹈。金融机构和企业不敢轻易进行信用交易。一个想贷不敢贷,一个要贷贷不着,反过来又使各自丧失了很多商业机会,从而陷入“不授信等死,授信找死”的怪圈。
信息共享不只是政府部门的,而是全社会范围的事情。
据了解,上海市统计局将与市发改委、房地局、建设交通委、外资委、金融等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制度,多方取得投资、房地产新建项目、进口设备引进等方面的信息。
《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2006》显示,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安机关平均每天抓获逃犯超过650人,其中包括利用铁路公安和各地旅店管理系统抓获的网上逃犯。
在医疗、教育等领域,信息共享让消除信息鸿沟成为可能。在医疗方面,从HIS使医院初次尝试IT技术给管理带来的全新感受,到电子病历、医疗诊断等IT技术开始在治疗诊断中应用,及至社区医疗等依靠IT技术建立全社会医疗体系,可以看出,谁把准了信息共享的脉,谁就会成为医疗信息化的赢家。
从客观上说,信息共享的确有很多困难。不同部门独立开发了自己的系统,对数据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格式和定义。共享需要所有的数据有统一的标准和定义,因此需要对原有系统的数据进行集中和整合。是否有共享的网络基础设施,是否有一个合理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机制等,都是信息共享客观存在的问题。 而要建立一个全社会的信息共享机制,首先需要有法律法规的保障。但是,与信息公开不一样,由于共享信息及其共享范围情况非常复杂,无法由一个统一的法律或法规来统一界定,而是需要多个法律法规来分别界定。
其次,还需要行政措施的保证。所谓行政措施,主要是要加强领导与协调,按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安排好重点的信息共享项目。
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犹如信息社会的基石。只有信息更公开的社会,才能为人们知识、智慧、创造力的发挥带来更好的环境。只有实现全社会的信息共享,才能大幅度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各种资源和国家投入效益的最大化。
言 论
杨冰之 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
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技术。不能简单理解为政务信息上网后,信息公开的工作就完成了。信息公开不是简单地把信息放到网上就可以了,而要与信息资源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注意信息之间的有机联系,适当利用知识挖掘手段,为公众提供符合需求的、有价值的信息;有些信息公开要事先进行整合,形成高价值的信息服务,例如房地产信息,应该提供更多的、更丰富和更便捷的信息;各处地产价格信息应公开,可以将总体价格状况、当前价格、过去的价格与其他地方的价格等结合起来;全市房地产价格的信息公开应该是一个整体的状况,而不是孤立的、断续的;此外还需要重视信息的呈现与链接,信息构建的方式要科学,让公众能够容易找到信息,方便利用信息以及利用信息给自己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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