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集渠道与方式
可供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的渠道有两条:由政府机构采集,交由第三方机构采集。究竟采取哪条渠道或何种方式采集政务信息,需要依据以下两条原则:
第一,依据政务信息的获取权限与共享状况来确定政务信息的采集渠道与方法;第二,以效能优先和效益优先为原则。
1.获取权限与采集渠道
根据可被获取的权限,政务信息可分3类:
(1)可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这类政务信息可以无条件公开,属于无使用限制的政务信息。
(2)限制访问的信息。已经公开,但其访问权限由于个人信息保护、隐私等原因,需要有条件的开放。
(3)暂时不可以公开的信息。
基于我国目前情况,除第一类信息可考虑交由第三方采集外,其他两类政务信息,为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与个人信息,必须由政府采集的。
通过其它机构或私营部门现有的服务或渠道来采集政务信息,并不是将信息产生或采集的功能毫无选择地交给他们,还需要考虑到,在多数情况下被第三方采集的这类信息,并不存在由政府机构采集它而产生政府功能,且能确保方便查询与交流。在这一指导原则下,由第三方采集某些政务信息,除有助于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还可推动和刺激经济的发展。例如,深圳市对出租屋的管理涉及到3个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和派出所),这3个部门都需要收集出租屋的基本信息,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重复采集,资金浪费很大。深圳市政府机关改变思路,向物业管理公司购买这部分信息,获得了格式统一的标准信息,大大简化了基层人员的工作,又达到用最低成本满足信息共享的需求。
2.协同采集与动力机制
确定政务信息的采集方式,还需要根据政府部门对信息应用需求的具体情况确定,特别要考虑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稳步推进。某些政务信息可由产生该信息的政府机构直接采集,但若该信息产生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在职能定位上有重叠,就得考虑联合采集与信息共享。
我国政府的许多部门在职责定位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覆盖,这就造成了不同的上级机关在信息采集时会存在交叉,选择联合采集的方式则更为恰当。例如在很多领域,如健康、社会福利、劳动、交通和教育等,省政府和省辖市级政府都是重要的政务信息产生者,在该领域的政务信息采集中,省政府就必须与该市政府协同合作。信息只有协同合作的采集,才可能做到共享,但这需要在一定利益机制的驱动下。这个利益机制应当是“成本与效益”,政府必须要求政府各部门计算与核查信息采集的成本与效益并以此制定绩效评价,才可能迫使具有共同行政职能与明确的业务需求的政府部门,主动找准各方面需求和利益结合点,通过需求对接和利益互换达到基于信息共享的信息采集目的,在这里“成本与效益”政策就成为政府部门间利益协调的动力机制。协同合作的采集可分为平等参入与主导协同的方式,均需要根据行政职能与业务需求予以选择。(责任编辑:黄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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