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措施
仅仅通过政策与管理措施来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设立多种保障措施来监督制度的执行。1988年美国就提出减轻文书负担的手段,并要求降低政务信息采集成本。加拿大也早在1989年就制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政策》,规定“政府应当通过免除非必要的信息采集来减轻公众的信息负担”,但均未得到有效执行。因为由于多种原因政府各部门是不会支持这类变革的,必须政府强制执行才可能生效。因此必须加强监管来督促制度的执行。
为此,建议我国在政务信息采集上也要加强监管和保障力度。具体有如下建议:
1.组建跨部门信息管理协调的责任主体
在现行体制下,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一般都按政府部门业务条块进行,在采集的规划、组织、资金上仍然各自为政,缺乏责任主体对信息采集与共享进行组织协调和运行工作负责。建议组建相关责任主体来协调部门间政务信息管理的组织、审查、监督与资金配置,其实这应当不仅是政务信息采集与共享的单独需求,整个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均需要该责任主体的协调运作。
2.构建统一的政务信息采集平台
构建一个政务信息采集平台,由它统一采集相关的政务信息,是确保有效采集政务信息的基础设施。有了信息采集平台,信息提供者无须向多个政府机构多次报送同一信息,而只需将信息一次性提交到该平台,该平台可根据各政府部门的信息需求,将所采集的信息分配到相应部门的应用系统。这不仅减少了信息采集的成本,还一步跨越了信息共享的技术障碍与人为阻力。
3.强化监督与审批的制度保证
建立信息采集审批制度可较为客观地审定政务信息的采集范围,协调各部门的利益。
(1)建立信息采集审批制度
为避免政府部门对非必要信息的大量采集,在政府部门划定了必须要采集的信息范围后,需要进行再次客观地确认,因此建立政务信息采集审批制度就很重要。
(2)强化外部监督
在我国可以动用具有监督权的部门(人大、纪检监察等)作为监督主体,以第三方作为评估单位,对政府部门执行基于信息共享的政务信息采集进行外部监督,包括政府部门对业务信息进行采集、使用和管理行为的监督,对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状况的监督,对信息提供者信息负担的监督等。
为了实现有效的监督,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制定绩效指标和管理程序,以对照预期成果对实际情况进行监测,可加大外部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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