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采集范围
在采集原则下确定采集范围,可减少重复采集与政务信息流失的几率,是使政务信息采集原则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措施。
采集范围的确定需要同时考虑信息采集部门的行政职能与业务需求,若该政务信息涉及到多个部门的需求,还得确定信息共享的范围,这是一个涉及到政府职能、管理权限、工作性质与服务群体等因素的复杂问题。为此,政务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按照行政职能初步勾画信息采集范围
列出满足政府职能和目标需求的信息采集对象,作为信息采集的初步范围。
(2)分析采集对象可能涉及的工作部门
对初步确定的采集范围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出现重复采集的区域。特别对于政府服务的多个用户和用户群,必须明确在哪里可能存在多个完全相同的信息采集区域,在初步建立的采集范围内是否包含了同样的或类似的信息。若该信息同时存在于多个政府部门,则需要建立信息采集联合体并签署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协议,才可能在部门内和部门间实现最佳信息共享与规避信息的重复采集。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形成政务信息采集范围草案(含有联合采集方案)。
(3)通过信息负担调查,确定采集范围
对信息采集范围草案所涉及的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负担调查,进一步清理可能疏忽的信息共享区。通过信息负担调查,可以发现在设定的采集方案中,是否存在比预期分析更多的信息重复采集区,若有则应纳入信息联合采集范围,以减轻用户负担并协商联合采集。
在以上基础上,基本可以确定政务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单独采集与联合采集),并使重复采集的可能降至最小。
3.明确信息采集的责权利
信息采集所涉及到的供需双方,对所应承担的采集、加工、分类、上传、使用、保密、预算分配等责任和权利要有明确规定,双方尽可能用制度进行约束。信息共享联合体的各部门间应签订责任状,并将责任分解并落实到个人。
对按时保质完成采集、上传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应有奖励办法;对违反责任的行为要有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各部门还应制定一个可识别和可审计的责任框架,以据此对管理者每年在减少重复采集与执行信息共享上所取得的成绩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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