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小企业信息化法律法规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的法律需要尽快配套
《电子签名法》只是一部基础性法律,此后还需要出台《电子交易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相关的辅助性法律。对于现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票据法》、《会计法》、《海商法》也需要进行调整,因为这些法律对电子票据、电子发票、电子提单的合法性都没有规定,未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如果我们进行的是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的电子交易,还必然涉及到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的问题,而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
(二) 现有规定效力等级普遍较低
目前,已有的信息化法律法规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多数,法规较少,法律则更少,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效力较低,直接造成了其适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还有,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目前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着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
比如,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全面针对电子支付中的规范、安全、技术措施、责任承担等进行了规定,很好地贯彻了《电子签名法》,并充分顾及了电子支付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应该说是一部很有意义且操作性很强的规定。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可能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是提供一种指引方向,强制性和约束力都非常有限,在执行中可能会使服务商和用户产生不痛不痒的疑惑。
(三) 若干突出法律问题
(1)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数据电文究竟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能否独立作为证据使用等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不同法官在不同的裁判中会使用差别较大的评判标准,而且我们也没有看到单独依据数据电文作为证据裁判的案例。概括地说,那就是:数据电文法律效力在司法具体认定中缺乏统一和可操作的规范指引问题仍是信息化的一个根本问题。
(2)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是信息化发展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在中小企业信息化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但在法律上,由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作用与传统的买卖双方及一般的中介方差别较大,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等问题就成为一个新的难题。而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着中小企业在开展信息化中的权利与义务等诸多实际问题。
(3)物流领域的规范问题。物流配送体系涉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多个领域,市场化、运作高效、规范的物流体系的建设本身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我国这些领域的市场化建设还不是很充分,大多处于垄断经营的控制之下,加之我国的邮购业务本来就很薄弱,所以,我们不得不说,目前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尤其是面向一般消费者的物流配送,无论是在赔偿机制上,还是在连接买卖双方的各个确认环节的规范操作上,在运送保护上,在单据核实和保存机制上,还远没有实现为配合电子商务而应有的一系列根本转变。只是把物流作为一个简单的运输过程,没有从交易环节的角度去设计物流的流程和对各项指标的要求。作为交易的一个重要环节,就要在接收和送达货物时有严格的双方认可、验货、签字等一系列的程序,在运送中针对不同物品有完备的保护机制,交付后有完善的核查、赔偿和单据保管制度。
(4)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信息安全环境是事关信息化成败至关重要的因素,它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全、企业经济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更决定着人们对开展信息化的信心。在近来黑客入侵、网络钓鱼等行为进一步利益化、集团化的严峻形势下,信息安全法律环境的完善刻不容缓。目前,我国信息安全法律环境的完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定信息安全的基本法——《信息安全法》;第二,出台个人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个人数据在网络时代的安全;第三,针对网络支付领域一系列的安全问题,颁布相应的法规,切实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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