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鉴于信息化法制建设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在开展市场化的第三方法律咨询服务中,我们发现,建立一些法律辅助机制的必要性也许并不一定小于完善立法和严格执法的重要性,这样的法律辅助机制就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前的实名验证机制和交易后的纠纷调解机制。前面我们提到了信息化立法和执法中的巨大挑战性,造成这些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网络经济带来工作、生产、经营、学习、生活以及社会组织结构的深刻变革的影响,也有IT技术与互联网自身的一些天生缺陷在负荷逐渐加重下愈发凸显的效果。要想破解难题,仅仅局限在立法和执法范围内寻求答案是不够的,必须构建一个更广泛、更灵活、更有效的法制体系,而这样的法制体系就少不了立法、司法、执法层面之外的社会化的法律辅助机制,这样的法律辅助机制既可以不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以社会化的综合治理应对社会化的需求,又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辅助机制的灵活性去弥补IT技术与互联网的自身缺陷。
比如,接受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投诉是我们主要任务之一,基本上每天都有两件左右的投诉,而这样的工作已持续了一年半多的时间,积累了大量的投诉案例。纵观这些纠纷或消费欺诈,我们发现其中至少60%以上是与卖方身份的真实性密切相关的,那些以廉价商品诱人的欺诈者的诸多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往往无一真实,给维权和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也更助长了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此我们通过电子商务法律网极力推广网络的实名化,借助公安部的身份证核查系统和北京工商局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为电子商务交易者提供个人与企业真实身份信息的核查服务,通过各种渠道警示消费者注意各种假借不同身份的网络欺诈行为。当然,这些都是有偿的市场化的查询服务,虽经济效益一般,但在减少此类欺诈方面却收获了不错的社会效益。主体虚拟、权限虚拟和行为虚拟都是互联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优势,但在落实义务、承担责任和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这些优势又成了不折不扣的缺点,克服这些缺点显然仅靠法律的力量是不够的,再成熟的法律条文也需要网络实名制这些机制的辅助。
另外,在受理这些电子商务消费投诉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电子商务消费纠纷具有数额小、数量大、跨区域、发生频繁且举证难等特点,期望这些纠纷都能得到司法或行政执法力量的妥善处理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可能更多地还需要通过交易平台及民间第三方调解机制来消解。国外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调解系统(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 )已广泛应用于小额电子商务纠纷的快速解决,我们电子商务法律网虽然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尝试,两年前就推出了一套我国的电子商务ODR系统,但圄于权威性与保障力不足的先天缺陷,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总之,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七年的第三方信息化法律服务实践使我们懂得,既然信息化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然信息化法律问题的成因来自技术、法律、管理等多个层面,相应的解决方案就需要各种社会力量和保障体系的支持。而具体到信息化领域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执法,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被动与滞后的不利局面,就需要我们在制度创新方面作出更大胆、更犀利的探索,而其中法制的高度信息化对于信息化时代的法制,毋庸置疑是必不可少的。(责任编辑: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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