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正版软件密码也“有罪”
“破解防盗版措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于国富表示,《条例》中的规定使得盗版侵权案件的审理有了明确的依据。在《条例》第十八条,提到“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这种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于国富律师举例,比如DVD产品,正版产品都有编码保护。假设有人发明了利用某种技术破解编码技术,把软件内部注册序列号修改,使得所有盗版用户都成为正版用户。这就破坏了这些防盗版措施,构成犯罪了。
根据《条例》规定,构成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等。“《条例》通篇贯穿着目的性的主题。”于国富律师解释,涉及免除责任主要是针对那些为了公益和善意的事业,并且不盈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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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T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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