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董事长提出的构想是“好”的,但要想实现必须:要先解决一个关键问题——控股方式是什么?这将决定以后的运作模式——是合作、合资,还是兼并?这三种方式的运作是不同的。
如果是合作关系,这就相当于将该公司信息系统整体外包给独步公司,这样就可以通过签署相关合同来详细规定和约束独步公司来完善对该公司的信息系统服务工作。
如果是兼并,就相当于将独步公司变成该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完全可通过派员管理的方式来强化其对信息系统的服务工作。
如果是合资关系,则可以通过派员任职的方式对独步公司进行监管,并通过完善合同的方式来要求独步公司履行对该公司信息系统的服务工作。
不能因为初次与独步公司合作愉快而想当然的认为今后合作会依然顺利,要全面考虑各项成本,以及与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吻合程度,最后再决定采用哪种运作方式。(责任编辑:朱晶)